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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幼兒園家長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家長會費之用途得由委員會或由幼兒園提供計畫及預算需求,經委員會 通過後支用。 家長會費之收支情形,應於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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