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線事業機關(構)應於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作業全部完成後七日內填 報完竣報告書,經管線事業機關(構)監工人員及監控中心人員簽章, 連同進入使用登錄簽名冊提送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完竣報告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管線佈設位置及引出(入)管線位置。 二、管線佈設完成百分率。 三、施工前、施工中及竣工後照片及實際佈纜圖說。 四、進入支管作業前之自動檢查表。 五、定期巡檢表。 六、其他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