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條文關聯

  管線事業機關(構)應於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作業全部完成後七日內填
  報完竣報告書,經管線事業機關(構)監工人員及監控中心人員簽章,
  連同進入使用登錄簽名冊提送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完竣報告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管線佈設位置及引出(入)管線位置。
  二、管線佈設完成百分率。
  三、施工前、施工中及竣工後照片及實際佈纜圖說。
  四、進入支管作業前之自動檢查表。
  五、定期巡檢表。
  六、其他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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