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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使用牌照稅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2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交通管理機關應將本法課徵範圍之交通工具新領牌照及車籍異動(過戶 、變更、停駛、報廢、繳銷、註銷等)資料按日通報稽徵機關。 稽徵機關依前項資料作為徵稅、核對銷號及釐正稅籍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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