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共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條文關聯

  路邊停車場之停車費,應於停車之次日起十四日內繳納;屆期未繳納者
  ,主管機關得以平信方式通知汽車所有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工本費
  新臺幣十五元。
  經前項通知後,逾期仍未繳納者,主管機關應再以雙掛號郵件方式通知
  汽車所有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工本費新臺幣五十元。但前項之平信
  工本費不再收取。
  經前項通知後,逾期仍未繳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
  第二項規定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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