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人違反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 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禁止其兼營娛樂漁業一個月至六個月。 前項違規情節重大有礙航行安全者,得廢止其兼營娛樂漁業執照及註銷娛 樂漁業漁船配額登記,且二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兼營娛樂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