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個人、教育事務或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學術
  研究機構,如有違反教育精神、理念、目標及課程實施等,得限期改善
  ,逾期不改善且情節重大者,廢止其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舉辦並停止
  實驗計畫:參與學生達反者限期改喜或停止其參與。
  前項未依計畫實施實驗教育或有重大影響學生受教權之情事,經審議委
  員會決議停止實驗計畫者,本府除終止該實驗教育之實施外,並依「強
  迫入學條例」、強制學生返回學校就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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