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或消費者保護官處理消費爭議案件時
  ,如發現企業經營者有下列不當銷售或漠視消費者權益行為時,得進行
  瞭解,並為必要之處置:
  一、企業經營者違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有關消費爭議之行業導正規
      定者。
  二、企業經營者為訪問買賣時,以提供無償服務、檢查、贈品為名,行
      銷售商品或服務之實者。
  三、企業經營者所為行為、言詞或廣告,使消費者誤信為政府機關或公
      益團體或其他企業經營者之人員而與其為交易行為者。
  四、企業經營者所為行為、言詞或廣告,使消費者誤信有購入、設置或
      利用商品或服務之法令上義務或其已取得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或其
      他企業經營者之許可、認可、授權、推薦而與其為交易行為者。
  五、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者。
  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或消費者保護官進行瞭解時,得通知
  企業經營者到場說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