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勸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發起勸募者,本府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處或併處下
  列處分:
  一、糾正或警告。
  二、勒令停止勸募。
  三、撤銷勸募許可或登記。
  四、勒令將勸募所得財物發還原認捐人。
  五、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第五款之處罰得連續罰之;其違反情形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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