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發起勸募者,本府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處或併處下 列處分: 一、糾正或警告。 二、勒令停止勸募。 三、撤銷勸募許可或登記。 四、勒令將勸募所得財物發還原認捐人。 五、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第五款之處罰得連續罰之;其違反情形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