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暨機構安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4日

條文關聯

  本府對於受託單位得補助寄養安置事務費,其補助標準最高為每人每月
  寄養安置費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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