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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東縣臺東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市有財產因故減失、毀損或拆卸、改裝、經核准報廢者,或依本自治條 例規定出售或贈與者,應即由管理單位註銷產權,並依第十四條規定減 帳及列報。但涉及民事或刑事者,應俟判決確定後依判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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