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教育法人應依設立宗旨及目的舉辦各種公益業務,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
  為。
  教育法人依其他法令設立附屬作業組織者,其附屬作業組織有銷售貨物
  或勞務之所得者,除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外,應全數列歸法人之收入項下
  ,並應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事業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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