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長、副議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而出缺時,應由縣、市議會視事實需要 於同次會或下次會或召集臨時會補選之。但議長、副議長同時出缺時, 應由縣、市政府於其出缺後十日內召集臨時會,分別補選之。 議長、副議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應由縣、市議會函報省政府備查,並 函知縣、市政府。 議長辭職或去職應依規定辦理移交,死亡者由副議長代辦移交。議長、 副議長同時死亡者,由主任秘書代辦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