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8月05日

條文關聯

  議長、副議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而出缺時,應由縣、市議會視事實需要
  於同次會或下次會或召集臨時會補選之。但議長、副議長同時出缺時,
  應由縣、市政府於其出缺後十日內召集臨時會,分別補選之。
  議長、副議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應由縣、市議會函報省政府備查,並
  函知縣、市政府。
  議長辭職或去職應依規定辦理移交,死亡者由副議長代辦移交。議長、
  副議長同時死亡者,由主任秘書代辦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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