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副主席辭職、去職或死亡而出缺時,應由鄉、鎮、縣轄市民代表 會視事實需要,於同次會或下次會或召集臨時會補選之,主席、副主席 同時出缺時,應由鄉、鎮、縣轄市公所於其出缺後十日內召集臨時會, 分別補選之。 主席、副主席辭職、去職或死亡,應由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函報縣 政府備查,並函知鄉、鎮、縣轄市公所。 主席辭職或去職應依規定辦理移交,死亡者由副主席代辦移交,主席、 副主席同時死亡者,由秘書代辦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