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28日

條文關聯

  主席、副主席辭職、去職或死亡而出缺時,應由鄉、鎮、縣轄市民代表
  會視事實需要,於同次會或下次會或召集臨時會補選之,主席、副主席
  同時出缺時,應由鄉、鎮、縣轄市公所於其出缺後十日內召集臨時會,
  分別補選之。
  主席、副主席辭職、去職或死亡,應由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函報縣
  政府備查,並函知鄉、鎮、縣轄市公所。
  主席辭職或去職應依規定辦理移交,死亡者由副主席代辦移交,主席、
  副主席同時死亡者,由秘書代辦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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