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混合列車或貨物列車,經本局指定者,得於後端守車之後聯掛不能使用
  貫通氣軔之客車或貨車。但聯掛車輛之後部,應加掛守車一輛,並加派
  車長一人值乘。
  前項聯掛及加掛之車輛,每列車不得超過六軸,並得依原定速度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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