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0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縣庫支票,得向本府財政科或指定之兌付銀行依左
  列規定申請掛失止付:
  一、填具縣庫支票掛失止付申請書,覓具經認可之保證人簽章保證。
  二、依法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提出已為公示催告之證明文件。
  受款人或執票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申請掛失止付時,得在掛失
  止付申請書註明如有糾紛由本機關自行處理,加蓋機關印信,免具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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