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縣庫支票,得向本府財政科或指定之兌付銀行依左 列規定申請掛失止付: 一、填具縣庫支票掛失止付申請書,覓具經認可之保證人簽章保證。 二、依法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提出已為公示催告之證明文件。 受款人或執票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申請掛失止付時,得在掛失 止付申請書註明如有糾紛由本機關自行處理,加蓋機關印信,免具保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