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縣庫支票,除未逾發票日期一年,得先行以電話通知
指定兌付銀行辦理掛失止付外,並洽請支用機關,依下列規定申請掛失止
付:
一、填具縣庫支票掛失止付申請書,覓具經認可之保證人簽章保證。
二、支用機關應於掛失止付申請書蓋具機關首長及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印鑑
    。
三、受款人或執票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申請掛失止付時,得在掛
    失止付申請書註明「如有糾紛由本機關自行負責處理」,並加蓋機關
    印信,免具保證。必要時並得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函證明之。
財政處接獲縣庫支票掛失止付之申請,經查明確未兌付者,應迅即通知指
定兌付銀行止付;逾發票日期一年者,免通知指定兌付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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