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社會福利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場地因故改期或終止,應於核准使用前三日申請改期或退款,逾
期未申請者,除場地使用費用無息退還外,保證金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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