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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社會福利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申請使用場地因故改期或終止,應於核准使用前三日申請改期或退款,逾 期未申請者,除場地使用費用無息退還外,保證金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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