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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使用文化局下列場地,人數限制如下: 一、演藝廳:八百七十五人。 二、二樓視聽室:九十九人。 三、三樓會議室:九十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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