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遲到之承諾,除前條情形外,視為新要約。
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