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商場(店)及飲食店符合左列條件,並經縣(市)政府審查無礙居 主安寧、公共安全與衛生者,不受前條之限制。 一、面臨十五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地下第一層或地上第一層、第二層。 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 四、大型商場(店)或樓地板面積超過六百平方公尺之飲食店其建築物 與鄰地間保留四公尺以上之空地(不包括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