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65.02.16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月1日

條文關聯

  大型商場(店)及飲食店符合左列條件,並經縣(市)政府審查無礙居
  主安寧、公共安全與衛生者,不受前條之限制。
  一、面臨十五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地下第一層或地上第一層、第二層。
  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
  四、大型商場(店)或樓地板面積超過六百平方公尺之飲食店其建築物
      與鄰地間保留四公尺以上之空地(不包括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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