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水池之容量應依左列規定: 一、配水池之有效容量應考慮供水量時間變化等情形決定。以能滿足設 計最大日供水量為原則,如屬可能,宜提高八小時至十二小時量。 二、配水管考慮消防用水量之六小時量時,配水池容量應加算二小時至 四小時之消防用水量。但自來水以外另有其他水源時,不在此限。 三、有二個以上之配水系統時,應按各系統分別決定配水池之有效容量 ,以應供水區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