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配水池之容量應依左列規定:
  一、配水池之有效容量應考慮供水量時間變化等情形決定。以能滿足設
      計最大日供水量為原則,如屬可能,宜提高八小時至十二小時量。
  二、配水管考慮消防用水量之六小時量時,配水池容量應加算二小時至
      四小時之消防用水量。但自來水以外另有其他水源時,不在此限。
  三、有二個以上之配水系統時,應按各系統分別決定配水池之有效容量
      ,以應供水區之需要。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