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列車因故障或其他情事將部分車輛遺留於閉塞區間中途時,其前部車輛
  到站後,司機員應將情事通知站長後始得將路牌交還。
  站長依前項規定由司機員收取路牌後,應旋確認遺留車輛全部收容完畢
  時止,予以加鎖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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