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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六十三條
列車因故障或其他情事將部分車輛遺留於閉塞區間中途時,其前部車輛 到站後,司機員應將情事通知站長後始得將路牌交還。 站長依前項規定由司機員收取路牌後,應旋確認遺留車輛全部收容完畢 時止,予以加鎖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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