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站長在列車出發或通過後,發覺未將該區間之路牌或將異區間之路牌遞
  交司機員時,應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無法使列車停車時。
    (一)已取出路牌時,將情事通知對方站站長,並將路牌予以加鎖保
          管。
    (二)未取出路牌時,依規定手續取出路牌後按第一目規定辦理。
  二、確知列車已停車或能使其停車時。
    (一)派適任人員遞交路牌。
    (二)無法遞交路牌而能以電話傳達站長指示列車進退之命令時,應
          使列車繼續前進或後退運轉,對已取出之路牌應按第一款第一
          目規定辦理。
  三、前款電話如能通知站間之工務人員,平交道看柵工或簡易站之員工
      等使列車停車時,該等人員應通知司機員或車長接聽並接受有關列
      車進退之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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