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
作成公證書。
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
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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