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

條文關聯

開挖邊坡之坡頂或填方邊坡之底部至毗鄰界址,應留緩衝帶,不得整平,
應植生覆蓋及加強綠化。緩衝帶之寬度,以水平距離十公尺以上或人工擋
土構造物高度一‧五倍以上水平距離為原則。但凡屬依規定得為建築使用
之土地、農舍及道路,不在此限。
毗鄰界址之緩衝帶經整平後更安全者,得予整平。但整平後仍應植生覆蓋
及加強綠化。
前二項植生覆蓋及加強綠化之規劃,依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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