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挖邊坡之坡頂或填方邊坡之底部至毗鄰界址,應留緩衝帶,不得整平, 應植生覆蓋及加強綠化。緩衝帶之寬度,以水平距離十公尺以上或人工擋 土構造物高度一‧五倍以上水平距離為原則。但凡屬依規定得為建築使用 之土地、農舍及道路,不在此限。 毗鄰界址之緩衝帶經整平後更安全者,得予整平。但整平後仍應植生覆蓋 及加強綠化。 前二項植生覆蓋及加強綠化之規劃,依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