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以調節配水量為目的而無其他貯蓄清水之設備時,配水塔及高架配水池
  之容量原則上應依本標準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配水池之容量為準。無法
  達成此標準者,得以設計最大日供水量之一小時至三小時量作為配水塔
  或高架配水池之容量。但需另以配水池補足不足之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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