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調節配水量為目的而無其他貯蓄清水之設備時,配水塔及高架配水池 之容量原則上應依本標準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配水池之容量為準。無法 達成此標準者,得以設計最大日供水量之一小時至三小時量作為配水塔 或高架配水池之容量。但需另以配水池補足不足之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