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
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
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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