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其權責如下:
  一、本局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考核。
  二、本局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本局法令規章之制(訂)定、修正、廢止事項。
  四、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
  五、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六、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七、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
  八、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陞遷、獎懲事項。
  九、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
  十、其他有關本局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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