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解除預售屋買 賣契約案件實際資訊之申報登錄、預售屋資訊、買賣定型化契約、委託代 銷契約之備查及查核、裁處等作業,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四項規定準用同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八項 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受理不動產成交案件實 際資訊申報登錄、辦理查核及裁處等作業之案件,為齊一作業方式,爰增 列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