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878
人,瀏覽人次:
951619115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國民住宅承租人於承租期間,經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查核有不符合規定資格 者,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終止租約並收回出租之國民住宅。 前項規定,應納入租賃契約內容。
相關令函
(1)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