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共同管道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共同管道由各該主管機關管理,必要時得委託投資興建者或專業機構代
  為管理。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各管線事業機關(構)定之。
〔立法理由〕
  為求事權統一,共同管道之管理,於建設完成後應由主管機關統一為之
  ,必要時得委託投資興建者或專業機構代為管理。至其管理辦法另由主
  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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