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校校長綜理校務,其權責如下:
  一、教育方針擬訂事項。
  二、施政計畫決定事項。
  三、主持警察學術研究及發展事項。
  四、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事項。
  五、法令規章訂定、修正、廢止及重大疑義核釋事項。
  六、對外契約簽訂事項。
  七、指揮監督各單位工作推行及改進事項。
  八、警監(簡任)、警正(荐任)人員派免、遷調之擬議及警佐(委任
      )以下人員派免、遷調之核定事項。
  九、各級人員考核、獎懲事項。
  十、主持及出席各項會議。
  十一、其他重要公務處理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