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校長綜理校務,其權責如下:
一、教育方針擬訂事項。
二、施政計畫決定事項。
三、主持警察學術研究及發展事項。
四、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事項。
五、法令規章訂定、修正、廢止及重大疑義核釋事項。
六、對外契約簽訂事項。
七、指揮監督各單位工作推行及改進事項。
八、警監(簡任)、警正(荐任)人員派免、遷調之擬議及警佐(委任
)以下人員派免、遷調之核定事項。
九、各級人員考核、獎懲事項。
十、主持及出席各項會議。
十一、其他重要公務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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