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法院規約
時間: 中華民國034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法官對於任何案件,不得充任代理人、律師或輔佐人。法官曾以當事國
  一造之代理人、律師或輔佐人、或以國內法院或國際法院或調查委員會
  委員、或以其他資格參加任何案件者,不得參與該案件之裁決。
  關於此點,如有疑義,應由法院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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