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對於任何案件,不得充任代理人、律師或輔佐人。法官曾以當事國 一造之代理人、律師或輔佐人、或以國內法院或國際法院或調查委員會 委員、或以其他資格參加任何案件者,不得參與該案件之裁決。 關於此點,如有疑義,應由法院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