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領事關係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61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一、在派遣國未設使館亦未由第三國使館代表之國家內,領事官員經接
      受國之同意,得准予承辦外交事務,但不影響其領事身份。領事官
      員承辦外交事務,並不因而有權主張享有外交特權及豁免。
  二、領事官員得於通知接受國後,擔任派遣國出席任何政府間組織之代
      表。領事官員擔任此項職務時,有權享受此等代表依國際習慣法或
      國際協定享有之任何特權及豁免;但就其執行領事職務而言,仍無
      權享有較領事官員依本公約所享者為廣之管轄之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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