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05日

條文關聯

  預備士官自起役之日服預備役,其規定如左:
  一、服預備役期間,依兵役法及其施行法之規定,召服現役。
  二、服現役或預備役、或合計未滿十年者,服第一預備役;十年以上未
      逾二十年者,服第二預備役;逾二十年者,服第三預備役。
  預備士官自起役之日即志願服現役者,以三年為期,期滿,予以退伍。
  但期滿後,得依志願,以一年至三年為一期,繼續服現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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