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3月02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條所稱之收入退還,係指左列各項收入,經原收入機關依據法
  令或事實上發現錯誤,依法應予退還其全部或一部份者:
  一、各機關依法徵收歸入國庫存款戶之各項歲入;
  二、各機關依法自行收納保管彙解國庫之各項收入;
  三、依本細則第十五條歸入國庫存款戶集中管理之特種基金及其他公款
      暨保管款;
  四、各機關依專戶存管項收支管理辦法規定存入當地或經財政部核定之
      代辦機關之專戶存管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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