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2日

條文關聯

  稅務人員因執行職務而有進入納稅義務人之居住所、營業場所或辦公處
  所進行調查時,事前應簽報主管。進行調查時,應出示稽查證或服務機
  關指派進行調查及證明身份之文件。
  前項調查工作之執行,除特殊情形外,應在正當營業或辦公時間為之。
  進行調查時,并應有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負責人、或代理人在場。其
  有進行搜索之必要者,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
  關務人員施行勘驗、搜索、詢問等工作之執行,依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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