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人員因執行職務而有進入納稅義務人之居住所、營業場所或辦公處 所進行調查時,事前應簽報主管。進行調查時,應出示稽查證或服務機 關指派進行調查及證明身份之文件。 前項調查工作之執行,除特殊情形外,應在正當營業或辦公時間為之。 進行調查時,并應有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負責人、或代理人在場。其 有進行搜索之必要者,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 關務人員施行勘驗、搜索、詢問等工作之執行,依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