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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者,不予認定 。 前項之費用及損失,經查明確無支付之事實,係屬虛列費用或損失致漏稅 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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