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者,不予認定
。
前項之費用及損失,經查明確無支付之事實,係屬虛列費用或損失致漏稅
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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