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為左列
  措施:
  一、警告。
  二、小過。
  三、大過。
  四、假日輔導。
  五、心理輔導。
  六、留校察看。
  七、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
  八、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九、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十、其他適當措施。
  高級中等學校除前項之措施外,必要時得為輔導轉學之處分。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與第六款之記過與留校察看不適用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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