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條文關聯

教學支援老師之待遇,依各校實際授課之節數支給鐘點費,聘任期間應按
月發給。但因天然災害、法定傳染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全校或全班
停止上班上課而無實際授課,學校應依原排定課程發給鐘點費。
前項教學支援老師鐘點費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
〔立法理由〕
一、為保障教學支援老師待遇權益,爰參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
    法(以下簡稱專科以上聘任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第一項,
    明定授課期間應按月核算實際授課節數應支鐘點費,且配合實務作業
    ,原則應於教學支援老師授課結束後次月發給。
二、因天然災害、法定傳染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全校或全班停止上
    班上課,教學支援老師無實際授課,考量其有課程準備及批閱作業等
    之需求,爰參考專科以上聘任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兼任教師遇有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未實際授課期間,仍發給薪給;併考量傳染病
    防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因傳染病致有全校或全班停止上課管制措施
    需求或其他之不可抗力因素,爰修正第一項增列但書,明定教學支援
    老師因天然災害、法定傳染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全班或全校
    停止上班上課而無實際授課,學校仍應依原排定學期課程節數發給鐘
    點費。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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