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支援老師之待遇,依各校實際授課之節數支給鐘點費,聘任期間應按
月發給。但因天然災害、法定傳染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全校或全班
停止上班上課而無實際授課,學校應依原排定課程發給鐘點費。
前項教學支援老師鐘點費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
〔立法理由〕 一、為保障教學支援老師待遇權益,爰參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
法(以下簡稱專科以上聘任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第一項,
明定授課期間應按月核算實際授課節數應支鐘點費,且配合實務作業
,原則應於教學支援老師授課結束後次月發給。
二、因天然災害、法定傳染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全校或全班停止上
班上課,教學支援老師無實際授課,考量其有課程準備及批閱作業等
之需求,爰參考專科以上聘任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兼任教師遇有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未實際授課期間,仍發給薪給;併考量傳染病
防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因傳染病致有全校或全班停止上課管制措施
需求或其他之不可抗力因素,爰修正第一項增列但書,明定教學支援
老師因天然災害、法定傳染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全班或全校
停止上班上課而無實際授課,學校仍應依原排定學期課程節數發給鐘
點費。
三、第二項未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