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04日

條文關聯

  對受身分保密之證人製作筆錄、文書或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時,
  應以代號為之,並應製作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以密封套密封附卷。
  前項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應由啟封者及傳閱者在卷面騎縫處簽名,
  載明啟封及傳閱日期,並由啟封者併前手封存卷面,重新製作卷面封存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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