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產業創新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為強化產業發展所需人才,行政院應指定專責機關建立產業人才資源發展
之協調整合機制,推動下列事項:
一、協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重點產業人才供需調查及推估。
二、整合產業人才供需資訊,訂定產業人才資源發展策略。
三、協調產業人才資源發展之推動事宜。
四、推動產業、學術、研究及職業訓練機構合作之規劃。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