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條文關聯

  眼用製劑、注射劑、生物藥品或生物技術產品等,得視檢驗需要,設置
  生菌數試驗、無菌試驗等之場所、設施及設備,並配置所需之培養基及
  對照菌種。
  抗生素、荷爾蒙、生物藥品或生物技術產品等得視檢驗需要,設置安全
  試驗及生物檢定之場所、設施或設備,並配置所需之動物及其飼養觀察
  場所。無菌室、解剖室等之設置條件應能配合工作之需要,生物檢定所
  需微生物菌種、培養基、動物等應妥為配置及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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