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民營公用事業,如其性質在同一區域內,不適於並營者,非經中央及地方
監督機關認為原有營業者,確已不能再行擴充設備至足供公用之需要時,
同一營業區域內,不得有同種第二公用事業之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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