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用戶需廢止用電時,應向本公司提出廢止用電申請,並繳清電費。
用戶申請廢止用電,非本公司原因致未能辦理有關手續時,供電契約得暫
緩廢止,惟本公司應將原因告知用戶。用戶於申請廢止用電後,對非可歸
責其原因所發生之各項費用,不負繳付之責任。
用戶廢止用電後,如需重新申請用電,應按新設用電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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