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聘用或約僱人員之聘(僱)期間,以一年一聘(僱)為原則,並於初聘
  (僱)時發給聘(僱)用通知書。受聘(僱)人員於收到聘(僱)用通
  知書後十日內應向服務單位報到就職,無故逾期者,即喪失受聘(僱)
  資格。
  聘用或約僱人員於新聘(僱)及續聘(僱)時,應訂立契約,契約應記
  載下列事項:
  一、聘(僱)用期間及報酬。
  二、擔任工作內容及工作標準。
  三、受聘(僱)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
  四、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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