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或約僱人員之聘(僱)期間,以一年一聘(僱)為原則,並於初聘 (僱)時發給聘(僱)用通知書。受聘(僱)人員於收到聘(僱)用通 知書後十日內應向服務單位報到就職,無故逾期者,即喪失受聘(僱) 資格。 聘用或約僱人員於新聘(僱)及續聘(僱)時,應訂立契約,契約應記 載下列事項: 一、聘(僱)用期間及報酬。 二、擔任工作內容及工作標準。 三、受聘(僱)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 四、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