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漁獲物防腐所需之漁業用鹽,視漁業種類,按防腐鮮魚量百分之三十 範圍內,按年核定配額,並按漁汛旺、淡分期購領。如因漁產豊收,核 定鹽額不數應用,經查明屬實,得酌增鹽額。 因防治養殖魚類病害所需之漁業用鹽量,應憑漁業主管機關之證明核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