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務權責分為二層。所長、副所長為第一層;各單位主管、副主管 為第二層。第一層及第二層主管得將各該層應負責之部分公務,授權副 主管處理。主管於公出、請假時,由各該層副主管代理,副主管亦不能 代理時,指定代理人代行其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