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研究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1月07日

條文關聯

  本所公務權責分為二層。所長、副所長為第一層;各單位主管、副主管
  為第二層。第一層及第二層主管得將各該層應負責之部分公務,授權副
  主管處理。主管於公出、請假時,由各該層副主管代理,副主管亦不能
  代理時,指定代理人代行其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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