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執行機構受理申請投資土地開發案件時,應就申請投資書件先行審查,
  所備書件不合規定且屬非契約必要之點者,執行機構應詳為列舉通知申
  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視為放棄投資申請。
  執行機構受理前項完成補正之申請案件,應於三個月內會同有關機關就
  申請資料完成審查或評選,並報主管機關核定土地開發計畫。但申請案
  件須變更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案情繁複者,得延長之。
  前項審查或評選得通知申請人或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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