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中華郵政公司應於金管會規定之送審限額內,將保險商品報請金管會核准
。
前項採核准方式送審之保險商品,尚未經金管會審查完竣或經金管會要求
限期補正尚未完成補正,其件數合計逾金管會規定限額者,金管會不予審
查其新送審之保險商品。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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